(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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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法定情形处理。
婚前贷款买房的,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的,则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起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还贷,但房产证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的,则离婚时该房产按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不进行分割。 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离婚时该房产也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与其他共同财产一起参与分割;如果是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且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离婚时该房产按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不进行分割。 如果是双方父母支付首付贷款买房,则房产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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