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起诉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一方离家出走后,另一方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报案,保存报警回执,日后可据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机关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作为诉讼的有力证据,一旦诉诸法律,可省去调查取证的诸多麻烦。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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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民法典》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提交起诉状和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证据材料。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到起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受理立案,原告收到受理通知后要缴纳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如果对方以及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另一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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