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按照户口来分配土地,但是也有各村的通认做法!附具体争议解决途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属个人之间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当事人对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解决。如果村上不去调解,就请求乡人民政府处理。若对处理不服的,向该县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如果是其它土地纠纷,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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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由人民政府部门解决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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