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打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经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情或者不要求鉴定的(明显不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可以不鉴定),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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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斗殴调解协议书不是警方必要程序,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双方调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的,是不予处罚的,这时,签订协议书是必须的程序。但是,这不是公安机关办理殴打他人案件的必须程序。
打架斗殴的情节较轻的是可以协调赔偿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首先可以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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