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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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通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时计算诉讼时效,但由于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无效合同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主要观点如下:无效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无效合同应当自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效合同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当事人在他自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的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有效与否,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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