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 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 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 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 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 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 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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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客体,是商业销售合同中的一种特定条款。标的物是指销售合同中所指的标的物或者是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 合同中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就会有标的物。劳务合同中的主体是提供劳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客体,是商业销售合同中的一种特定条款。标的物是指销售合同中所指的标的物或者是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合同中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就会有标的物。劳务合同中的主体是提供劳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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