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针对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受到损失赔偿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并要求补缴社保,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