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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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在实践中表现为垫付医疗费等行为,但根据本法第76条、《保险法》第57、65、6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具有赔付义务。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垫付费用。另外,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6条可知,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顺序首先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其次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最后是侵权人。因此,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垫付费用,仍可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追偿。
交通事故保险垫付的流程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垫付通知,然后核对并支付相关垫付费用。 2、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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