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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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结婚证的公证方式: 1、申请公证的人员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4、领取结婚证的公证书。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公证认证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2.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3.夫妻双方必须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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