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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的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知道所处理的东西是犯罪所得的,但是还是做出了相应的行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销赃罪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立案标准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出售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渔利,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全国现阶段无统一立案金额标准,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有关问题的意见》供参考: 1、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其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三次以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数额达到3000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具体数额高于赃物原数额的,按照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具体数额计算;低于赃物原数额的,按照该赃物的原数额计算。 3、对明知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贩卖毒品等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并符合前两条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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