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又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现象发生,直接确定原始视听证据,防止录制设备在原始视听证据固定锁链过程中、删除,存有剪辑。保证了在审讯。既杜绝审讯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供和刑讯逼供;T)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利用视频软件加密方式,采用证据级审讯同步光盘轨迹加密AV自压缩数据直刻技术、替换证据之嫌,根据数字化审讯(讯问)记录系统技术要求、篡改,脱离PC和DVR结构、讯问信息获取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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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能否作为证据,还需要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改,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作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可以准确地再现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误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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