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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补偿以当地物价和补偿方法为基础。 一、实物安置主要包括三个补偿内容: 1、提供一定比例的区域替换; 2、以新价格置换房屋,是指将房屋转变为与房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有关的价格; 3、其他搬迁奖励。 二、货币补偿: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结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易的年度或半年平均单价确定的房屋基础、位置和类似用途,并提交给大众政府批准并公开宣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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