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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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证明的基本要求有: 一、受益人必须签字。 二、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三、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1. 单据名称。这种单据的名称因所证明事项不同而略异,可能是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船样、样卡和码样等)、取样证明、证明货物产地、品质、唛头、包装和标签情况、电抄形式的装运通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证明商品业已检验、环保人权方面的证明(非童工、非狱工制造)等。 2.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3.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4.因属于证明性质,按有关规定证明人(受益人)必须签字。 5.单据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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