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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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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