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持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实施查封的机关申请解除查非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另外,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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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查封财产不能解封。根据相关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所以不可以要求解封财产。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申诉的,申诉之后就是审判监督程序,而民事申诉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请予审査或纠正的申请,而且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査处理。
通常情况下,法院查封房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第二种是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再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处置之前先通过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解除查封呢, 第一,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权人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第二,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当然,这两种方案是建立在法院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付债务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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