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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是: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属于要式合同; 3、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 4、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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