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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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补签后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该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一般不超过11个月。
如果没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给员工双倍工资,从单位用工的第二个月起,仍然未签的,就需要每月赔偿给员工双倍工资;一年未签的,赔偿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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