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当然,以上五点只是提供了一般证明分居事实的情形。具体的案件要具体分析,才能得到针对性地解决。只要是所举的证据能在质证完毕被法庭采纳,就达到了证明分居事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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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如下: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邮寄在备注栏中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一方单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之间的书信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力优于普通证人证言。
分居要具备3点要求的:第一、感情不和;第二、分开居住;第三、不履行夫妻间义务。在实务中,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经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助以其他的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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