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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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可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法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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