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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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如下: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相关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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