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产被别人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了,还有工资发吗 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中只有两类主体: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但是,能够对公司财产优先清偿的仅限于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此,即便是别人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了,他也不一定是可以最先得到赔偿的人。 这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即能够优先受偿的,仅限于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的债权人。而且,财产保全只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不涉及优先权问题。 二、公司破产后在清偿了法定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所列情形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被欠薪职工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是能够获得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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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财产,以保障判决的执行。其中就包括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查封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财产保全不一定只封一个账户。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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