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基本特征。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您说的情况,属于经营秘密,重在制定制度或者签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违约者的刑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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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若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可免责。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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