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不到被告,可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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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针对的主体是下落不明的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还需要经过六十日的公告期。
开庭委托书,必须载有的信息如下: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受委托人有可能是律师,也有可能是和委托人有一定关系的人员,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代为参加庭审、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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