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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如何协调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的

2020-10-29 0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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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9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我国,由于交强险只能实现基本保障,故其不能完全取代商业保险。只有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才能实现纠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和谐统一。设计交强险的具体制度时,应将其置于整个保障体系之内通盘考虑。在着重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减轻投保人赔偿压力的同时,应兼顾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既不能对商业保险制度不予保障的空白视而不见,也不能过分挤占商业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造成不必要的冲突与浪费。如商业保险业不能健康发展,必将使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大打折扣,最终使社会公众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也违反交强险的立法初衷。 综上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机关、运营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同探索。唯有在我国真正确立起符合当今世界立法潮流和我国具体国情的交强险法律制度,才能实现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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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强制保险由国家支付,商业保险由车主自己购买。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增加保险金额,这与强制购买有本质区别;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购买价格是有区别的;第二年会有优惠政策;商业保险一般根据车辆价值购买。比如车损险越好,买的时候花的钱就越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赔偿金额上有一定的区别。比如交强险中死亡赔偿金最高20万元。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通过以上分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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