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程序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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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遗产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受赠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受赠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遗赠协议草案;遗赠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折等;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的步骤是:1、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3、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4、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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