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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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名字的具体手续: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然后携带本人户口本、有身份证的要携带身份证等材料向原户籍管理机关申请改名字。
更改名字需要的手续如下: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一般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户籍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3、符合条件的,核准变更,发给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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