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7))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这里所说的交通违章作用,是指违章行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言,据此来认定事故责任,才能区别对待,维护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杜绝违章行为,特别是杜绝那些容易引起事故且又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根据这一原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才能合理合法,使人心服口服,也有利于加强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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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如下: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必须要依据法律确认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然后还要依法确定各方法律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最后再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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