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沪委老[1998]第33号沪财行[1998]21号1998年7月10日) 经研究,决定自今年下半年起对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1.1921年7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并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沪委老[87]第85号、[89]第31号、[93]第3号、[95]第56号、[97]第34号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这是上海的,国家的没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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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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