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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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乘坐公交车,公交车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消费者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由于公交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驾驶车辆,致使车辆紧急制动,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伤,故消费者的损伤与公交司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公交司机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公交车运营期间,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消费者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急刹车乘客受伤,本车司机和车外车辆车主都存在过错,乘客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二者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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