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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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先进行协商,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要大一些,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直接判给父亲。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形,其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夫妻双方是可以就抚养权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经济情况、生育能力、生长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判决的。但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其孩子的最终归属权,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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