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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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形成转让决议;2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决定和批准;3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4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5公告6选择受让方7签订合同8审批备案9产权变更登记。
国有股权需按如下步骤进行转让方可有效: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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