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待遇的享受与当事人的社保缴纳方式是无关的:1、该项只与当事人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社保关系所在地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2、在当事人的就业地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都一致的前提下,本人的退休待遇及个人账户、统筹账户余额与当事人是个人缴纳还是在用人单位参保,都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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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患职业病,属于乙、丙两类的离职修养职工,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办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亦可以办理退职。
1、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 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2、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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