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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找不到第三人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2022-08-27 0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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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27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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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后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可以要求单位提前支付。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公布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法规,执行安全卫生程序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治疗工伤职工。工人因工作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工人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疗工伤职工。工人因工作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组织就医。

姜超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用可以正常报销,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由受伤者所在单位支付。员工申请工伤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规划的,单位可以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相关费用,机构对数据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关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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