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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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本罪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那么行为人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的话,那么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构成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有破坏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破坏证据的行为。证人的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多方询问和质量证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有作伪证的情况,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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