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针对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方法,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符合失踪立案的6个方面的条件: 1、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 2、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3、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4、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5、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1、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2、公安派出所接到失踪警情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应当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 3、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4、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