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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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上具有严重性的,判处罚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上具备特别严重性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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