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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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的,一般可以要求暂住原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而“一方暂无居所的”属于前述所称的“困难”之一。
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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