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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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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