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欲证明其合法配偶在婚内与他人同居,需要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依据的事实向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依法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或采纳当事人关于其合法配偶婚内出轨的主张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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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被司法机关采纳的证据主要有如下几类: 1.书证。比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或是悔过书等,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2.物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等。 3.视听资料。比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已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4.证人证言。比如知道对方出轨的事实,并愿意作证的人。
婚内出轨需要的证据: 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收集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证据。 2、选择报警,警方的笔录是有力的证据。 3、收集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证据力会得到提升。 4、合法手段收集到的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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