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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机动车一方'。但“机动车一方”的确切范围是什么却无进一步的明确表述。从立法语言本身的逻辑分析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当然属于“机动车一方”。此外,受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支配为运行行为的单纯驾驶人也应归类于'机动车一方';在实务中'机动车一方'也通常被认为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当事驾驶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两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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