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的范围:依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其家人在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计划和超计划(含非婚)所生育的婴儿只要其父母一方属园林户口,都可在园林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申报户口。 2、出生户口的申报手续:(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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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姓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变更前姓名户口簿、身份证;2、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申请表;3、单位或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4、如果是收养人员,需要提供收养证,以便变更收养关系。变更姓名流程:1、向户籍派出所户籍科提交申请;2、派出所进行调查审核;3、提报地方分局再次审核;4、审核无误,新名字生效。
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派出所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之前的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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