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家庭暴力的常见的几种行为: 1、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等方式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如家长打孩子、儿子打老爸/老妈、老婆打老公、男友打女友(同居关系)、前夫打前妻(两者离婚不分家) 2、捆绑家庭成员致使其不能自由行动 3、用开水烫、火烧、刀割、冻饿、性侵等手段残害家庭成员 4、罚跪、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医治 7、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跟踪、禁止出门、禁止与异性交往 8、经常性谩骂:“你连XX都不如”“你咋不去死”等 9、恐吓:“你信不信我杀了你”“我拿刀砍死你全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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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害。
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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