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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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可以理解为附条件转让债权;或者可以理解为满足一定条件后,债权转让行为是有效的,例如通知了债务人;转让的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办理了转移手续等条件。
法律概念不同: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行使方式不同:债权凭证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它的作用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而债务凭证的行使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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