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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2023-05-17 1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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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7 回复

专业分析:

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 3、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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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包括: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 2、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的; 3、实际上并不计划订立合同,恶意与相对方磋商的; 4、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损失赔偿的对象上,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使权利人回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时的状态,是一种回复原状的保护,保护向既往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产生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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