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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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能对其收监执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暂时监外执行。在其特殊情况消失后,如疾病已痊愈或哺乳期满,对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可收监执行,执行完毕的,可出具释放说明。
顾名思义监外执行就是指由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暂时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进行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病愈了、哺乳期满了,但是刑期又没有满,那么就要继续收监执行:如果刑期满了,就应当及时释放。不过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没有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对社会有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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