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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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施工合同。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一般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合同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不愿调解的,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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