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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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是子女是八周岁以上的,应当遵循子女的意愿。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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