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大小有重要的影响。主合同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保证人就可能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具有完全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保证人的身份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选择保证人时不考虑其清偿能力,则会使保证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应具有多大的清偿能力,由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即使选择的保证人不具有完全的清偿能力,也比没有强。因此,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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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以下情况,担保人不担责: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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