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不能自行上诉的。但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所以,您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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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这项权利)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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