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的两个女儿由于和周先生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权西,所以对周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周先生的两个儿子虽然与周先生没有实际生活,但是血缘关系无法割断,仍然可以享有对陈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陈先生过世后,应该对陈先生和田女士的夫妻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属于陈先生的部分,应该由其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继承人包括田女士及陈先生的两个儿子。田女士的女儿虽然判给了周先生,但陈先生和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话,小女儿对陈先生和田女士的遗产有继承权。
针对田女士和田女士的儿子有继承权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儿子、女儿的继承权是一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烈士子女享有以下待遇: 1、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2、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3、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4、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